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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外窗的耐火性能规定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的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图1、表1]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7m时,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住宅建筑高度与外墙外保温材料及门窗耐火完整性的应用要求
住宅建筑高度(h) | 采用B2级保温材料 | 采用B1级保温材料 | 采用A级保温材料 | |
人员密集场所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应采用 | |
非人员密集场所 | h≤27m |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 宜采用 | 可采用 |
27 |
不允许 | 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 可采用 | |
h>100m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应采用 |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图2、表2]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高度与外墙外保温材料及门窗耐火完整性的应用要求
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高度(h) | 采用B2级保温材料 | 采用B1级保温材料 | 采用A级保温材料 | |
人员密集场所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应采用 | |
非人员密集场所 | h≤24m |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 宜采用 | 可采用 |
24 |
不允许 | 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 可采用 | |
h>100m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应采用 |
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的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图1 |
图2 |